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六办理业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办公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200号园区公共卫生中心A座二楼
咨询电话:0512——67614232
免费婚检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免费婚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200号园区公共卫生中心A座二楼
免费婚检电话:0512——67614200 转1202
一、双方均为初婚办理结婚登记 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双方有效期以内的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以内的临时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户籍地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有户口专用章但无户籍地址的,还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3、结婚照的要求:6个月内拍的同版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3张。 4、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办理结婚登记 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双方有效期以内的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以内的临时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户籍地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有户口专用章但无户籍地址的,还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如结束婚姻关系后户口仍挂靠在前夫(妻)一起的,与户主关系栏要改为“非亲属”。结束婚姻关系后,婚姻状况要改为“离婚”。 丧偶的将婚姻状况改为“丧偶”后,可以不用带丧偶证明。 3、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丧偶证明。 4、结婚照的要求:6个月内拍的同版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3张。 5、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一方为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军人身份证件原件 军人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补领手续;补领有困难的可凭部队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办理,该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部队名称、军人身份证件字号、以及不能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的原因。 2、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士官在部队驻地或内部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男士官超过28周岁,女士官超过26周岁,由师旅级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军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暂未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需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右上角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 4、另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户籍地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有户口专用章但无户籍地址的,还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5、另一方有效期以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以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6、结婚照的要求:6个月内拍的同版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3张。 7、双方共同到军人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或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四、双方为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军人身份证件原件 军人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补领手续;补领有困难的可凭部队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办理,该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部队名称、军人身份证件字号、以及不能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的原因。 2、士官在部队驻地或内部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男士官超过28周岁,女士官超过26周岁,由师旅级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军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暂未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需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右上角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 4、结婚照的要求:6个月内拍的同版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3张。 5、双方共同到军人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五、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 需携带材料原件: 1、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明,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 2、另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户籍地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有户口专用章但无户籍地址的,还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3、另一方有效期以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以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4、结婚照的要求:6个月内拍的同版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3张。 5、双方共同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六、补办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从未领过结婚证 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⑴双方有效期以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以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⑵双方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户籍地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有户口专用章但无户籍地址的,还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⑶双方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社区或退休单位出具的事实夫妻关系证明(证明应写清楚双方的同居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结婚照的要求:6个月内拍的同版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3张。 3、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提醒:为确保当天能顺利领到结婚证,当事人可以提前将材料拿到婚姻登记处,让婚姻登记员审核,如果发现材料有问题的,还有时间回去更正。如果材料没有让婚姻登记员提前审核,当天过来,发现材料有问题的一律退回。
◆注意事项◆ ①身份证出现缺角、断裂等损坏情况,以及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需要到派出所重新办理新身份证。 ②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要与身份证上的一致。户口簿上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视为不一致。 ③户口簿涂改后无派出所盖章确认的不能使用。户口簿损毁请到派出所重新打印新户口簿。 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需写明户籍地址。 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注明仅限其他用途的,不再用于婚姻登记。 ⑥提供的同一本户口簿户号要一致。 ⑦老式户口簿已不再使用。 ⑧乡镇合并及拆迁区域的户口簿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更新。(更新后户号要一致)。 ⑨照片不得使用黑白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大头贴。不得戴帽子、戴墨镜、戴口罩,不得奇装异服。根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八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经PS处理、合成、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与本人差异很大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⑩上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规定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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