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工业园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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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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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苏州工业园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污普办〔201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园区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目的是全面掌握区内污染源数量、行业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情况,建立健全的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美丽园区”建设,补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及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018年4月底,完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目录库校核等工作。
2018年5月至6月,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清查及校核质量抽查工作。
2018年6月至12月,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完成普查工作。
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编制报告和成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通知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各功能区配合做好辖区内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各街道、社工委配合做好辖区内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的普查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决定成立园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园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杨晓敏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王学军 国土环保局局长
孙扬澄 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
成 员:赵建刚 高端制造和国际贸易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沈红专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蒋 云 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祝 欢 金鸡湖商务区筹备工作组副组长
朱启飞 宣传部(文化事业局)副局长
丁 殷 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严明霞 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徐 剑 国土环保局副局长
柳 晶 财政局副局长
冯 彬 社会事业局
董 伟 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方 昉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国庆 公安分局副局长
崔 峨 地税局副局长
查勤明 娄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涛 斜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冯 民 唯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敏宏 胜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 翔 湖西社工委副主任
石惠文 湖东社工委副主任
江森源 东沙湖社工委副主任
蔡 枫 月亮湾社工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国土环保局,徐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印发 |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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