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园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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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局办、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园区实际,经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调整园区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园区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2014〕16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8号)规定执行。
二、园区自2015年7月1日起,参照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建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3号)规定,支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申请政府购房补贴形式,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园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住房,暂不受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申请。
三、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仍按《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苏园国土规字〔2011〕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2014〕160号)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8号)
3.《市住房城乡建设建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3号)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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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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