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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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会展、服务外包等事业和产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
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苏州东部综合商务城定位,为大力发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会展、服务外包等事业和产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特制订《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用于促进园区相关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该引导资金每年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并视园区财力情况,每年10月由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经园区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需符合园区相关事业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1〕4号),并对园区相关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支撑、引导作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资金分配,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和自评价。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对其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具备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非法人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引导资金扶持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凡涉及人才奖励、商标奖励、专利奖励、金融支持等扶持的企业,按照园区人才、商标、专利、金融等相关政策,向管委会相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相关企业取得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按上级文件要求及园区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如对同一项目已有奖励或补贴的,合并计算,轧差配套。原则上,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政策扶持。
第九条 重大项目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5月、10月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分两批启动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将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表、申报手续等申报信息在园区管委会网站(www.sipac.gov.cn)向社会公告。符合引导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收到各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园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及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和评估工作。重大项目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租金补贴面积需经有关部门核定。完成审批流程、下拨资金前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每年度两次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会同园区财政局(对已确认的支持项目)实施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园区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核查服务业发展局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负责制定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跟踪,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实行专门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本办法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建立企业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负责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三)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园区服务业发展、财政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时,需报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核批,资金按比例退回财政。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苏州工业园区商贸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0〕44号)、《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规字〔2011〕11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会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08〕43号)、《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苏园管〔20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
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为加快打造苏州东部综合商务城,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推动相关领域的项目在园区集聚和发展,推动商贸、旅游、文化、体育、会展、服务外包等事业和产业加快发展,持续增强城市内涵和软实力,提升园区繁荣度和品牌度,特设立此实施细则。
一、商贸
1.鼓励特色商业发展,中新合作区内商业载体积极引进苏州本地获“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给予项目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公司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2.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项目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公司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3.鼓励商品类电商企业在园区集聚,根据其对园区地方经济的贡献,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销售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4.鼓励服务类电商企业在园区发展,根据其对园区地方经济的贡献,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营收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5.鼓励区内电子商务集聚区争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6.鼓励区内非电商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对年度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旅游
1.对负责商务旅游线路的组织、推广、运营的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认定,按对园区旅游发展的贡献度,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2.区内旅游企业积极争创、获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分两年兑现。评定奖励兑现后,景区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复评合格,当年度按照评定奖励金额的30%给予景区奖励。
三、文化体育
1.对在园区注册运营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经认定符合园区支持鼓励的文体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项目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公司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2.鼓励和支持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投资规模和服务能力,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平台建设运营补贴。
3.对获得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的单位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等颁发的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省体育局颁发的省级体育产业类示范基地的单位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苏州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4.对区内社会办的运营正常、经营模式可持续的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纪念馆、陈列馆,参考《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给予单个场馆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于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给予扶持。
6.根据“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提升文化原创能力,突出奖励文学艺术优秀创作及优秀表演作品,对当年在文学、书法、美术、民间文艺、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广播剧等各类文艺创作领域获得国内外大奖的个人、团队和作品给予奖励。
四、会展
1.新设专业会议组织者(PCO)、目的地管理公司(DMC)和展览公司等专业机构在园区注册且运营的,按其所租赁面积给予两年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每平米或1000元/月·每工作位,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年。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载体,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2.专业会议组织者(PCO)、目的地管理公司(DMC)等商务旅游专业机构引进的国务院部委、全国性协会(学会)、全国性媒体、国际性机构、专业学术机构及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等在园区举办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专业论坛、会议和活动,参加人数500人以上且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给予该机构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园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自办展(“自办展”是指由在园区注册的会展机构所主办的在园区举行的展览),自该展首次举办起5年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同类展会的市场价)的25%给予奖励。
4.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园区举办的外来展览,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或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0%给予奖励,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奖励;具有国际性或全国性影响力的,商务旅游专业展览或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0平方米的特大型展览,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奖励,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40%给予奖励。
五、服务外包
1.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服务外包载体、平台、企业、培训机构,是指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的企业。其中,申请扶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应属于国家颁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企业已安排专人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与统计系统按时、准确申报业务数据;
(3)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取得上级资金奖励,按规定应从园区服务外包引导资金取得配套的,不受上述限制。
2.租金补贴。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项目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公司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3.平台建设扶持。鼓励和支持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等建设,按投资规模和服务能力,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贴。
4.新设企业支持。对新设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设企业购买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在二年内给予服务费总额一免一减半的支持,且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不超过3万元。
5. 排名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等荣誉以及入选行业排名榜单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市场拓展奖励。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接单中心,或者收购境内外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品牌活动、推介活动
1.由各种社会力量组织承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益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文化、体育、旅游、商贸、服务外包等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按活动持续性、影响力、参与度等综合评估,给予活动承办方10万元-50万元奖励。
2.由区内重点商贸企业举办的提升消费贡献大、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大型营销、宣传等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活动10万元-50万元的补贴。
3.对区内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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