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区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管委会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对象包括:

(一)管委会各部门;

(二)各镇;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七)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九)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假公开、假承诺、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三)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二)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

(三)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外网)的,扣10分;

(四)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

(五)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八)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九)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十)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

(十一)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十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十三)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十四)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优秀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5分以上的(含65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苏州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5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区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各部门、各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信息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