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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开展2017年度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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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苏园国土规字[2011]1号)文件精神,园区2017年度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工作从2017615日开始受理。园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持家庭原动迁安置户表、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

1.具有园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含全部动迁安置面积)小于28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60元。

2.以户为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原办理动迁安置时的户表中的全体人员连同其配偶及子女(不含已死亡人员)共同作为一户实施保障。公告发布后,申请之日前新出生的人员和申请之日后死亡的人员计入家庭人口总数,申请之日后新出生的人员和申请之日前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3.自2017615日起至2017731日为本年度受理申报农村动迁居民住房解困申请的起止时段。

4、保障形式为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和领取购房补贴。

5、选择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供应房源全部位于娄葑北区唯文路58号的澄泮新村。未达到人均28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的基准价为3700/m2,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为5710/m2,楼层差价按照苏园经〔201135号文件执行。

审核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申请登记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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