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园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含全部动迁安置面积)小于28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60元。
2.以户为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原办理动迁安置时的户表中的全体人员连同其配偶及子女(不含已死亡人员)共同作为一户实施保障。公告发布后,申请之日前新出生的人员和申请之日后死亡的人员计入家庭人口总数,申请之日后新出生的人员和申请之日前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3.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为本年度受理申报农村动迁居民住房解困申请的起止时段。
4、保障形式为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和领取购房补贴。
5、选择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供应房源全部位于娄葑北区唯文路58号的澄泮新村。未达到人均28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的基准价为3700元/m2,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为5710元/m2,楼层差价按照苏园经〔2011〕35号文件执行。
审核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申请登记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