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根据苏州市和园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现就2017年度园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有园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户籍5年及以上 (从苏州市区其他城区迁入园区须满2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3360元以下(不含本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不含本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保障形式
领取购房补贴、领取租赁补贴。
三、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和监督投诉部门
申请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31日
受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属街道、社工委
联系电话:62523480(娄葑街道)、62553980 (斜塘街道)、69996890(唯亭街道)、62893312(胜浦街道)、66605013(湖西社工委)、69995733 (湖东社工委)、69995866(东沙湖社工委)、62899561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
投诉监督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0512-66680794、0512-66680772)
四、申报资料:
1、《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审核表》;《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等;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4、各种收入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须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资格审查
申请、审查等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三审两公示"的流程确定保障资格。
六、其他事项
1、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受理单位正式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后,对不符合条件,而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