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园管 [2005]40号)、《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摇号工作规则》(苏房改〔2009〕5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9〕16号)、《园区国土房产局 经济贸易发展局 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园国土〔2014〕45号)、《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15〕7号)等文件精神,近期将开展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有园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户籍5年及以上 (从苏州市区其他城区迁入园区须满2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人均月收入2750元以下(不含本数)。 二、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和监督投诉部门 申请时间:2015年5月4日~2015年6月30日 受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属街道、社工委 联系电话:62523480(娄葑街道)、62553980(斜塘街道)、69996890(唯亭街道)、62811474(胜浦街道)、66605013(湖西社工委)、69995733 (湖东社工委)、62872029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社工委)、69995866(东沙湖社工委) 投诉监督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0512-66680889、0512-66680883) 三、申报资料: 1、《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审核表》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4、各种收入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须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 申请、审查等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三审两公示"的流程确定保障资格。 五、其他事项 1、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家庭原有住房是承租公有住房的,购房时必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3、受理单位正式受理购房申请后,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