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功能区、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苏州工业园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苏州工业园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脱钩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的要求,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一是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二是坚持法制化、非营利的原则,健全综合监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三是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它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和单位:园区各部委办局、各功能区、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一是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二是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同业公会”等字样为后缀;三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原业务主管行政机关转变为业务指导。行政机关依据各自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最迟在2017年底前分开,不得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体制。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回归原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越位,以行政机关名义行使执法检查、收费、罚款等行政职能。组织部牵头并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同时,行政机关不得错位,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开展技术鉴定、职业培训、展览展销等行业活动。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部分政府职能。组织部牵头并会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提出转移条件,按程序移交(包括授权、委托等形式)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行政机关在职人员不得担任(或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
对原有财政资金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安排,重申从2016年起取消财政部门直接向行业协会商会拨款,以及行政机关行政经费直接支持,改为由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财政局牵头并指导行政机关对下属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厘清财产权属关系,既确保国有资产不失管、不流失,又严格保护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自身发展积累形成的合法资产,切实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自治发展。
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各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落实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清理腾退,实现独立办公;确有困难的,可以经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和财政局批准,自2018年起按不低于平均市场租金的50%标准,规范订立租赁合同。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从2017年起,全面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业协会商会不设个人会员。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含顾问等名誉职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行业协会商会秘书处为其内设机构,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任职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一是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二是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须办理辞职手续,不再保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相应核销。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参照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结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两新”工委分级统一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行业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分级管理。住建、教育、卫计等有业务指导单位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分级扎口管理。其他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没有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班子、配强力量,落实经费,实行托底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按中央及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原则上有关人员持因私护照(不得再持因公护照)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可持续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政策实效。
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财政局牵头并指导行政机关,进一步深化落实《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有计划地积极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并规范地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最大程度以公开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依法收取非税收入。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机关分离后,无权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脱钩改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探索推进“一业多会”试点,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二是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出台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自2017年起,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全面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四是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设立个人会员;现有的个人会员,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建立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行政机关人员可以经过委派担任监事,但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工作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成立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出台的《总体方案》、省、市出台的《实施方案》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配合。
组织部牵头制定和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部分政府职能,会同社会事业局,建立健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包括授权、委托等形式)政府部分职能的指导目录,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和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脱钩改革前后外事工作平稳过渡。牵头制定和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面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
经发委牵头制定和落实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方案,做好总体政策对接与解释工作,细化和落实部门分工,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
社会事业局牵头制定和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本方案印发后的1个月内,负责提出深化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行政机关提交的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方案进行会审和批复。牵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在2017年底前,实现新老协会商会全覆盖。负责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负责推进和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年报制度改革。
财政局牵头制定和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清产核资工作。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苏州市相关文件精神,会同社会事业局,面向行业协会商会,持续实施一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财政票据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涉及的配套文件,各牵头责任部门应当在本方案印发后的1个月内完成起草工作,并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扎实有序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的深化脱钩改革工作,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策略,不再安排脱钩改革试点。
行政机关要根据本方案的改革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具体指导并督促推进本行政机关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抓落实,抓进度,抓成效。本方案印发后的1个月内,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和处室联系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9月底前,须将本机关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方案和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社会事业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会审批复后实施,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2018年1月,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
各行政机关要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紧扣改革要求和对象范围,通过调查摸底、自查自检、会商评估等方式,对中央、省市有关文件中最新明确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清产核资、党建、外事等改革部署和要求,重点加以落实推进。从2017年开始,各行政机关要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平稳过渡
脱钩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步调一致,确保“脱钩但不脱管”,新旧体制平稳过渡。在推进脱钩改革工作中,遇到无法准确判断与把握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及时会商会办。
(二)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改革目标、措施、要求,不能搞选择性改革。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培训力度,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交流。要广泛宣传脱钩改革的背景、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改革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倡导社会监督。
(三)强化督查考核,做好总结评估
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对各有关部门的脱钩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推进不力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指导和推进本机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及时协调解决脱钩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确保脱钩改革不偏向、不走样、不落空。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