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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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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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8〕84号)要求,现组织2018年苏州工业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具体说明如下:
  一、支持对象
  1、在园区注册成立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且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在园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2、申报项目须符合苏园管〔2018〕84号文件政策的扶持范围。
  二、申报项目
  (一)支持开放型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1、鼓励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及新兴国家市场。对上年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及新兴国家有贸易往来,销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高附加值转型升级。加工贸易企业引入高技术、高附加值新产品、新产能的,按上年度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对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产生的境外运输、广告、咨询、经营性用房租赁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4、鼓励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际行业知名展会(未列入国家、省、市支持目录)。
  5、鼓励企业争创国内外名牌和驰名商标。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对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上一年度获得省名牌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支持开放型经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增强动能
  1、鼓励企业引入全球分拨中心、区域分拨中心。对近两年内引入的,一线监管货值超1亿美元/年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存量分拨中心,上一年度一线监管货值超10亿美元/年、超50亿美元/年、超100亿美元/年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鼓励制造业企业叠加服务型功能。对被认定为“1+N”转型标杆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3、支持园区仓储物流企业提升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智能化改造。对园区仓储物流企业采购智能物流仓储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贸易便利化体系建设
  1、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支持AEO认证辅助管理平台建设,保障平台运营。对新通过的AEO高级认证(包括重新认证通过)的企业和新通过的AEO一般认证(包括重新认证通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以企业实际支出为限。
  2、鼓励企业积极应对经贸摩擦。对园区企业参与应对外国政府发起的“双反”调查、保障措施调查、反垄断调查、“301”调查等采取游说、应诉、抗辩等措施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以企业实际支出为限。
  3、支持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园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企业在园区集聚发展,鼓励进出口企业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提升产品质量。以资金奖励形式支持园区进出口企业购买区内检验检测和认证企业的服务。
  (四)支持口岸功能拓展和完善
  1、鼓励苏州园区港做大做强。支持园区港申报国家二类口岸,获批当年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园区港积极对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洋山港、宁波港等港口开拓外贸支线,新增一条外贸支线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园区企业通过园区港进出口,对新增标箱的给予一定奖励。
  2、鼓励企业采用多式联运方式进出口货物。园区企业通过多式联运方式进出口货物的,对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以企业实际支出为限。
  (五)支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和实证研究
  鼓励开展政策和实证研究,积极引入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机构,针对扩大改革开放,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对通过评审的相关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申报此条的单位不限于“在园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
  三、申报材料
  1、通用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近三年的园区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复印件,办理方式1:登录园区企业通qyt.sipac.gov.cn,进入“应用中心”—“法人信用自查”,自行打印带核查码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需政府部门盖章;办理方式2:至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一楼信用窗口办理,http://credit.sipac.gov.cn/content/qOP.action?cId=1916122&ss=54:6);
  (4)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格式如附件,需签字、盖章);
  (6)申报单位其它相关业务资质和其他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其他材料
  (1)申报第一条第1款“鼓励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及新兴国家市场”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海关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额证明;②近两年对“一带一路”国家企业的销售合同;③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2)申报第一条第2款“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高附加值转型升级”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引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新产能项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技术特点、项目优势等内容);②相关技术、产品或产能的采购合同;③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3)申报第一条第3款“鼓励企业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年产值证明(需加盖园区统计办公章);②在境外发生的运输、广告、咨询、经营性用房租赁等合同;③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4)申报第一条第4款“鼓励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际行业知名展会”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未就同一展会获得过国家、省、市及园区其他条线展会补贴的承诺书;②与展会主办方签订的合同;③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5)申报第一条第5款为免申报项目,以市场监管局通知名单为准。
  (6)申报第二条第1款“鼓励企业引入全球分拨中心、区域分拨中心”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分拨中心基本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②分拨中心运营方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仓储租赁合同;③海关部门出具的分拨中心运营方进、出口数据。
  (7)申报第二条第2款“鼓励制造业企业叠加服务型功能”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制造型企业情况、功能(包括不仅限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等)说明材料;②产值证明材料、衍生业务收入证明材料、新增业务收入证明材料(需提供审计报告或会记报表)、人事任命证明材料等;③衍生业务和新增业务发展规划说明材料。
  (8)申报第二条第3款“支持园区仓储物流企业提升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智能化改造。”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智能化改造项目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额、改造或采购设备类型、改造提升后的优势等内容);②相关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改造、采购合同;③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9)申报第三条第1款“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新通过的海关信用等级认证证书;②如聘请了第三方辅导机构的,请提供相关合同及发票。
  (10)申报第三条第2款“鼓励企业积极应对经贸摩擦”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同一案件未获得国家、省、市及园区其他条线律师费用补贴的承诺;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③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11)申报第三条第3款“支持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采购园区范围内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认证或检测服务的合同;②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12)申报第四条第1款“鼓励苏州园区港做大做强”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申报“国家二类口岸”的奖励,提供相关证书;②申报新增外贸支线奖励的,需提供新获批上海自贸区、洋山港、宁波港外贸支线的相关证明材料;③申请园区港新增标箱奖励的,提供近两年企业与运营方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13)申报第四条第2款“鼓励企业采用多式联运方式进出口货物”项目,企业还需提供:①多式联运委托代理合同;②相关发票及银行收/付款凭证。
  (14)申报第五条“支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和实证研究”项目,还需提供:①研究单位简介;②课题组简介;③研究成果简介及成果原创性声明;④研究成果;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说明:
  1.以上申报材料中要求的年度期限统一为2018年,“近两年”指2017年、2018年两个年度;
  2.企业申报材料需每页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资料的重要部分均需翻译成中文;
  4.申报材料按照指南顺序装订成册。
  四、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4月15日,逾期将不予申报。请将书面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5号窗口(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
  服务热线:67068000
  业务咨询:67068236、66681044
  五、资金拨付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将依据政策规定,在项目初审、第三方专项审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上报园区管委会审定等程序之后,进行资金拨付。届时,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收款收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