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切实抓好消防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全力维护街道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和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全区“4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决定,自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8月12日,围绕“三合一”场所、车库住人、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四类突出火灾隐患,按照既定任务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三张清单”,在街道范围开展为期一百天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简称“431”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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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场所整治 “8个一律”

苏州市“三合一”场所面广量大、火灾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杜绝“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消防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法律和规定要求,必须做到按规整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331”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到“8个一律”:

主要任务

主要说明

1、生产、经营、储存区与住宿区一律用实体墙分隔

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区的防火分隔必须采用实体砖墙,不得有门窗孔洞缝隙,不能有任何管道穿越,必须分属两个独立空间。

2、居住房屋一律不得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民用建筑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即使采用实体墙分隔也不允许。

3、违法建筑、违法搭建、门窗铁栅栏一律拆除

未按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设施,以及影响逃生、救援的门窗障碍物(含金属栅栏、广告牌等)必须全部拆除。

4、住宿区域一律不得违法群租

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违规装修、分隔,改变房屋原始结构,无外窗房间等
情形的均不得住人。

5、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

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律不得占用、堵塞

占用、堵塞主要是指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物品,或设置可能影响疏散、逃生、
救援设施等行为。

7、住宿场所一律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包括简易喷淋、独立烟感、灭火器、逃生器材,二楼以上的必
须配备软梯或逃生绳等辅助逃生设施。

8、住宿场所一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房东和承租人对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负总责,其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应张贴上墙,
并向村(居)委报备登记。

 

出租房(群租房)整治“7个严禁”

苏州市外来人口众多,房屋出租(群组)现象普遍,小火亡人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要求,从严加强出租房(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331”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到“7个严禁”:

主要任务

主要说明

1、严禁出租人、转租人放任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出租人、转租人必须承担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严禁违法建筑和非居住场所出租居住

任何私搭乱建建筑内住人均属严禁情形;车库及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场所严禁住人。

3、严禁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装修分隔及违法群租

不得对原有自然间再分隔,严禁使用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4、严禁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储 ?????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民用建筑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即使采用实体墙分隔也不允许。

5、严禁出租房卧室内使用明火

出租房卧室内严禁使用钢瓶液化气,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出租房生火做饭应在原设计的厨房操作。

6、严禁出租房屋擅自安装门窗障碍物

门窗障碍物是指金属栅栏、广告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逃生、救援的设施。

7、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

电动自行车整治“6个决不允许”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总数超750万辆,火灾事故易发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和规定要求,必须做到按规整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331”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到“6个决不允许”:

主要任务

主要说明

1、决不允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

2、决不允许从非法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及电瓶

从非法渠道购买主要是指从维修点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及从废旧收购人员手中购买电瓶等行为。

3、决不允许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私自改装主要是指对电瓶、电气线路等进行改装及拆卸限速装置等行为。

4、决不允许在不合规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

原设计为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与建筑内其他部位有有效防火分隔、设置有固定充电设施及电气故障保护装置的除外。

5、决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

6、决不允许物业管理单位放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履行小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不合规地下室、室内公共空间等部位,应采取设置梅花桩等固定障碍设施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