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幼儿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05号)、《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管理规定
幼儿园按性质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省统一规定,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项目进行收费。
2018年3月1日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托管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苏州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园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已开办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幼儿园在未确定办园性质并办理变更手续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二、办园保障政策
一是规范办园流程。申请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已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或营利性幼儿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性质变更手续,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严格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加强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和政策引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供给,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积极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保障学前教育设施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强化落实2011年后的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及苏州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健全合理的投入机制和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强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收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放开后,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退费等收费行为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格式合同签订显失公平的服务协议。加强幼儿园伙食费、园服费等代收费的财务检查,是否存在账目不清、价格虚高的问题,防止变相营利。加强营利性幼儿园价格监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日常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是加强办学监管。各地要加强学前保教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育设备、人员配置、玩具配备等硬件要求要达标,加强幼儿教学内容的指导和培训。严禁收费开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监督幼儿园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强招生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招生。加强非营利性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园收益,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不得通过虚列开支等形式转移利润,发现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加强经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经费保障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不得扣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经费,切实保障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苏 州 市 物 价 局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