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费〔2017〕96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
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6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
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928号
公安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取消为落实国家强制性实名制要求对企业收取的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
三、降低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每次50元调整为25元。
四、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五、请你部加强对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对违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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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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