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7〕145号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水、供气、供热
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要求,经对《江苏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专项清理,现将居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服务收费项目公布如下(详见附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按照项目全省统一,标准区域衔接的原则,全面梳理辖区内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收费,并适时公布本级收费清理结果。本通知公布之前各地已经取消或放开的收费项目和已计入水价、气价、热价经营成本的服务项目,按原规定执行。省公布项目中,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地区可先行放开。个别地区对现实行政府定价的不在省公布范围内的收费,应加快推进供水、供气、供热行业市场化改革,或将经营费用纳入定价成本,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或取消收费。
附件: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定价项目 |
收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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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水 |
补办自来水交费卡(证)工本费 |
居民用户 |
初次办理不收费,对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交费卡(证)的用户收取该费用。 |
2 |
自来水复接费 |
居民用户 |
仅履行复接手续,未提供上门服务的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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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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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气 |
补办燃气交费卡(证)工本费 |
居民用户 |
初次办理不收费,对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交费卡(证)的用户收取该费用。 |
5 |
燃气复供费 |
居民用户 |
仅履行复供手续,未提供上门服务的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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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
建设单位、 居民用户 |
新建住宅小区该项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不另行向住户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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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气设施移改费 |
居民用户 |
燃气表及管道迁移、拆装、扩容、改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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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热 |
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 |
建设单位 |
徐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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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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