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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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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017630日更新)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备注

 

教育

 

 

 

 

 

 

 

1

 

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国家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苏府办[2006]65号,苏府办[2006]142号,苏价费字〔201594

 

2

 

义务教育收费

 

国家

 

《义务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47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

 

 

 

 

公办学校住宿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
苏价费〔2008288

 

 

3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301号、苏财综〔200949号,苏价费〔2011115号、苏财综〔20118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1)学费

省级重点中学850元、市级重点中学650元、一般普通高中500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

国家公布项目

 

 

 

2)寄宿生住宿费

详见文件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

国家公布项目

 

4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2369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4158号、苏财综〔200442号,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综〔200450号,苏价费〔2004192号、苏财综〔200460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财规〔201236

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1) 中等专业学校

 

 

 

 

 

 

 

 

学费

详见文件

 

财政专户

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规〔201236

国家公布项目,苏财规〔201236号:2012年秋季学期起免收(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住宿费

详见文件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2369号,苏价费字〔2007154

国家公布项目

 

 

 

实习材料费

由各市物价部门核定

 

 

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

 

 

 

 

(2)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 

4700-6800/学年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14]136

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5

 

公办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专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价费〔2011379

 

 

 

 

1)成人高校

 

 

 

 

 

 

 

 

学费

全脱产本科3400~4800/学年、专科3100~4500,半脱产本科2000~3200/学年、专科1700~2800/学年,国家“211工程”和示范院校可上浮10%

 

财政

专户

 

 

 

 

 

2)成人中专校

 

 

 

 

 

 

 

 

学费

1000~3500/学年

 

财政

专户

 

 

 

6

 

高等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5号、苏财综〔199881号、苏价费〔199815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教财〔200654号、苏财综〔200658号,教财〔20062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

 

 

 

 

(1)普通高校(公办)

 

 

 

 

 

 

 

 

学费

2200-6800/学年;优势学科专业学费可上浮10%。学分制收费按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执行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665号,苏教财〔200481号、苏财综〔2004134号,教财〔200522号、苏教财〔200640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财综〔201068号,苏价费函〔201383号,苏价费〔2014136

国家公布项目

 

 

 

研究生收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万元;专业学位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艺术硕士、会计硕士按备案价格执行外,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博士不超过1.2万元;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后执行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14196号,苏价费函〔201450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参照执行

 

 

 

 

 

 

 

 

 

 

 

 

住宿费

500-1500/学年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苏价费〔2004365号、苏财综〔2004122号,苏价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

 

国家公布项目

 

 

 

 

 

 

 

 

服务性及代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

 

 

7

 

考试收费

 

 

 

 

 

 

 

 

()自学考试收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

学费:公办专科院校,全日制学生4200-4800/年。民办专科院校,全日制学生12000-15000/年;考试费100/科次,学生首次补考不收费,非首次补考的学生缴纳补考费50

财政

专户

苏财综〔2004112号、苏价费函〔200415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函〔20115号,苏价费〔2014135

 

 

 

 

(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收费

可在原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标准为:本科不超过2000/.年、专科不超过1800/.

财政

专户

苏价费函〔201383

 

 

公安

 

 

 

 

 

 

 

8

 

停车费

由各市制定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2003311号、苏财综〔2003119号,苏财综〔2004114号,苏价费函〔200563号、苏财综〔200522号,苏府〔200683号,苏价服字〔2007219

由各市制定收费标准。由公安部门收取,不包括经营性停车收费

 

国土

 

 

 

 

 

 

 

 

 

 

 

 

   

 

 

 

9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1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10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费。核发1本不动产权证书不收工本费,每增加1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国家明确的8种情形予以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679号、苏财综〔201674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价服〔2016246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小微企业免收。

 

11

耕地开垦费

201611日起,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平方米,即苏北地区为30/平方米,苏中地区为40/平方米,苏南地区50/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361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1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市容市政

 

 

 

 

 

 

 

1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我市执行苏容政发〔20174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建城〔2016682

国家公布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费修复费201371起执行最低收费标准(苏价费字〔201370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

 

 

 

 

 

 

 

 

 

 

农业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函〔2004138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1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阳澄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授权苏州市制定标准

 

 

苏价农〔200543号、苏财综〔20055

苏州市执行

 

14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不含注销登记收费)

由现行的主机功率 15 千瓦(20 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 100 元;主机功率 1644 千瓦(2160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200 元;主机功率 45146 千瓦(611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300 元;主机功率 147440 千瓦(2005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400 元;主机功率 441 千瓦(600 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 500 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 元。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费〔19971148号,苏价涉字〔1997195号、苏财综〔1997137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费〔2009278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1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20151015日起降低(苏价服[2015]268号),2015111日起取消国籍证书、注销登记收费(苏财综〔2015100号),201651日起免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苏财综〔201640号),201741日起停征(苏财综〔201723号)

 

 

 

(1)登记证书

变更登记费20-50

 

 

 

 

 

15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执行,船用产品检验费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0559号,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财预〔200979

国家公布项目,201741日起停征(苏财综〔201723号)

 

卫生和计划生育

 

 

 

 

 

 

 

15

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以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缴纳一倍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办发〔199966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公布项目

 

民防

 

 

 

 

 

 

 

16

人防建设经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400-2800/平方米,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

国家公布项目,我市执行: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1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法院

 

 

 

 

 

 

 

17

诉讼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

国家公布项目。自20074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环保

 

 

 

 

 

 

 

18

排污收费

上缴国家10%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苏财建〔200344号,苏价费〔2003197号,财综〔200338号,苏财综〔200393号,财建〔200364号,苏价费〔2003197号,苏价费函〔2003144号,苏政发〔200692号,苏政发〔200880号,苏价费〔2014410号、411号,苏价费〔2015276号、苏价费〔2015351

国家公布项目

 

 

 

(1)污水排污

太湖流域总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11日至201712314.2/当量。其他污水排污征收标准:1.4/当量。

 

 

苏价费〔2015276号、苏价费〔2015351

我市执行苏价环字[2016]4

 

 

 

(2)废气排污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三、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征收标准:201611日至201712313.6/当量。其他废气污染物征收标准:1.2/当量。

 

 

苏价费〔2015276号、苏价费〔2015351

我市执行苏价环字[2016]4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5-30/,填埋的1000/

 

 

 

 

 

 

 

(4)噪声排污

350-11200/

 

 

 

 

 

 

 

(5)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缴入国库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692号,苏政发〔200797号,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苏财综〔201074

 

 

 

 

①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2600/.吨,化工、纺织等六个主要行业4500/.

 

 

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

 

 

 

 

②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6000元年.吨,化工、纺织等六个主要行业11000/.

 

 

苏价费〔2011162

 

 

 

 

③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23000元年.吨,化工、纺织等六个主要行业42000/.

 

 

苏价费〔2011162

 

 

 

 

④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征收标准为2240元年.

 

 

苏价费〔2014411

 

 

 

 

⑤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在省定政策前,有条件的地区可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苏价费〔2014411

 

 

 

 

(6)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玻璃企业,2240/.

缴入国库

苏政发〔200692号,苏价费〔200860号、苏财综〔20086号,苏环规〔20132

 

 

 

 

(7)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收费标准为1/平方米﹒月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苏价费〔2010145号、苏财综〔201033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苏价费[2011]216号,苏价费〔2014106号,苏价费〔2014410

我市自201631日起开征(苏府规字〔20158号)

注:1.加▲号的项目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本目录公布的是截止20176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执行文件依据

  

1

学历教育及幼儿园收费

收费标准按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同类型学校收费执行

国家

财政专户

国办发〔200313号,苏财综〔2005101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价规〔20122

 

2

法定培训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缴入国库

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苏财综〔2001176号、苏价费〔2001356号,苏财综〔2002111号、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22号、苏价费〔2002308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苏财综〔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苏财综〔20114号、19号,苏价费〔2012374号,苏价规〔20132

指经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安、财政、劳动、建工、交通、卫生、法院、检察院、质量技术监督、体育、安全生产、旅游、药品监督部门的培训收费,取消公安部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作业人员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