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案字〔2019〕W1号
当事人:苏州龙云阁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594067657568T
住所(住址):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18号3号楼106-A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和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略)
联系电话: (略)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18号3号楼106-A1室
2018年12月18日和12月20日,我局分别接到来自12358和12315平台的群众举报,该案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本局依法对苏州龙云阁服饰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和锋金羽旗舰店”(https://hefengjinyu.tmall.com)销售的部分商品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和事实:
1.当事人2018年12月13日在“和锋金羽旗舰店”出售“小棉袄女2018新款潮韩版羽绒棉衣女加厚反季棉服女短款冬天外套女时尚袖标小系带”(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品1”)时在网店首页以“原价:388,双十一价:满减后69.9”的内容宣传,以及该商品的详情页面中以“限量200件 第一批69.9元 第二批169元 第三批恢复原价198元”的内容宣传,而实际并未按照宣传内容开展过促销活动,宣传的“原价388元”和“原价198元”并不是本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上述行为带有误导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和锋金羽旗舰店”在2018年12月13日出售被举报商品1时的宣传内容、交易快照以及交易记录;
(2)2018年12月19日检查人员对被举报商品1的详情页截图;
(3)检查当日“和锋金羽旗舰店”首页截图以及被举报商品1的详情页截图;
(4)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12月期间被举报商品1的销售记录;
(5)当事人提供的被举报商品1的线下销售的凭证;
(6)当事人提供的“和锋金羽”的商标注册证和定价表。
2.当事人2018年12月20日在“和锋金羽旗舰店”出售“冬外套chic棉服oversize羽绒棉袄2018新款潮ins面包服女短款蓬蓬时尚袖标+对称纽扣+时尚翻领”(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品2”)时在网店首页以“限量200件 第一批59.9元 第二批169元 第三批恢复原价198元”的价格宣传,而实际并未按照宣传内容开展过促销活动,宣传的原价198元并不是本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上述行为带有误导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和锋金羽旗舰店”在2018年12月20日出售被举报商品2时的详情页截图和聊天记录;
(2)当事人提供的12月期间出售被举报商品2的销售记录;
(3)检查当日当事人出售被举报商品2的详情页截图;
(4)当事人提供的线下实体店销售被举报商品2的凭证;
(5)当事人提供的“和锋金羽”的商标注册证和定价表。
2019年4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出售商品时,价格宣传内容应该真实明确,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该案中,当事人使用“原价”字样进行了表述,但与活动前七日在本交易场所的最低成交价格不符,上述行为带有误导性。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局认为,在该案的处理中,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当事人对被举报的两件商品分别标识的“原价:388元、原价198元”以及“原价198元”是其线下销售的实际成交价格,而认为“388元、198元”以及“198元”可以作为“原价”,属于对“原价”的理解不准确。(2)该网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有效实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3)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进行调查、提供资料,并承诺今后将加强价格管理。(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上,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二)项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类型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应适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的罚则。《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应缴罚款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报法制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