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返回管委会首页

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物价 > 公示墙

公示墙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苇叶公益服务中心

时间:   |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苏园市监案字[2018] W10


当事人:苏州苇叶公益服务中心 

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号码5232050032230483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烨;性别:男       

地址(住址):苏州工业园区科意路阿卡迪亚320幢;邮编215000;电话:略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一)在各中小学内收集可回收资源;(二)与环保厂商联合,制作成环保文具返还学生,借助希望工程等机构,配赠与贫困山区;(三)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20181123日,本局接到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案件线索及出版物《第二届泡泡希望种子成长记录风采展示作文集》,该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该案于20181126日立案,本局依法对苏州苇叶公益服务中心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一案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和事实:

当事人是注册在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公益机构。2018年当事人在工业园区部分学校内开展了“泡泡希望种子成长风采展活动”,组织学校内学生写下花草成长日记。活动结束后,当事人将获奖作品汇总后编写了《第二届泡泡希望种子成长记录风采展示作文集》(以下简称“该作文集”),该作文集编辑完成交苏州新东方学校委托苏州市吴中区印刷制版厂印制,当事人没有专门的编辑出版工具。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共出版该作文集1500册,每册印刷费为8元人民币,总共的印刷费用12000元人民币,该作文集印制完后全部发放给学生,不单独收费,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作为一家公益机构,在此次活动中无经营行为,故认定为没有违法经营额。

案发后当事人收回并主动上交420册。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2.对苏州新东方学校做的询问调查笔录;

3.涉案出版物《第二届泡泡希望种子成长记录风采展示作文集》;

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编号为“苏文出鉴[2018]3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

5.苏州新东方学校和苏州市吴中区印刷制版厂的《委托印刷合同》;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苏园市监强字〔2019W01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

20192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公益机构,并不是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却擅自从事《第二届泡泡希望种子成长记录风采展示作文集》的出版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当事人共出版该作文集1500册,总共的印刷费用12000元人民币,该作文集印制完后全部发放给学生,不单独收费,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作为一家公益机构,在此次活动中无经营行为,故认定为没有违法经营额;该作文集编辑完成交苏州新东方学校委托苏州市吴中区印刷制版厂印制,当事人没有专门的编辑出版工具。案发后当事人收回并主动上交的该作文集为420册。在该案的处理中,本局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在接受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追回并上交该作文集420册;(2)当事人的出发点是为了开展公益活动,该作文集的内容为小学生作文合集,社会危害性较小;(3)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

1.没收擅自出版的《第二届泡泡希望种子成长记录风采展示作文集》420册。

2.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工业园区指定网点(详见附件)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及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201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