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苏园市监案字[2018] W7号
当事人: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91320594553786402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军;性别:男;
地址(住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9号;邮编:215000;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销售:东风本田品牌轿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汽车租赁;机动车上牌手续代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根据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行为专项巡查的通知》的要求,于2018年6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售车辆中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现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和事实:
当事人2018年6月21日出售“思域180TURBO舒适版自动汽车”、“杰德1.8L舒适版五座”、“哥瑞经典版自动挡”和“艾力绅风尚版”时使用了“直降现金XXX元 原价:XXX元 特惠价:XXX元”(例:直降现金15000元 原价:137900元 特惠价:122900元)的价格描述,而实际上述商品从未开展促销活动,使用原价等字样带有误导性。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 2018年6月21日现场检查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时“思域180TURBO舒适版自动汽车”、“杰德1.8L舒适版五座”、“哥瑞经典版自动挡”和“艾力绅风尚版”价格标示情况;
2. 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提供的“思域180TURBO舒适版自动汽车”、“杰德1.8L舒适版五座”、“哥瑞经典版自动挡”和“艾力绅风尚版”的厂方指导价;
3. 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思域180TURBO舒适版自动汽车”、“杰德1.8L舒适版五座”、“哥瑞经典版自动挡”和“艾力绅风尚版”的销售记录;
4. 2018年7月13日现场检查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时“思域180TURBO舒适版自动汽车”、“杰德1.8L舒适版五座”、“哥瑞经典版自动挡”和“艾力绅风尚版”价格标示情况。
2018年9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出售“思域180TURBO舒适版自动汽车”、“杰德1.8L舒适版五座”、“哥瑞经典版自动挡”和“艾力绅风尚版”宣传时以“直降现金XXX元 原价:XXX元 特惠价:XXX元”( 例:直降现金15000元 原价:137900元 特惠价:122900元)进行了标示, 而实际上从未开展促销活动,标示的“原价:XXX”实际是车的厂方指导价加上配件后优惠的总价,当事人利用“原价”进行表述带有误导性,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原价”。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局认为,在该案的处理中,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当事人标示的原价是车的厂方指导价加上配件优惠后的总价,属于对“原价”的理解不准确。(2)当事人已进行了改正,将“原价”字样进行了删除,并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标示,承诺今后将加强价格管理。(3)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进行调查、提供资料,并承诺今后将加强价格管理。(4)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上,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二)项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类型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应适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的罚则。《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及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物价局或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