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苏园市监案字[2018] W5号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32059458846147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卫康;性别:男
地址(住址):苏州工业园区企鸿路18号1幢;邮编215000;电话:略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房地产经营;楼盘销售代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销售:服装、鞋帽、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7月10日,本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苏州工业园区企鸿路18号的“双湖广场”(以下简称“该场所”)南广场搭建了用于马戏表演的帐篷,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该演出活动的相关批准文件。该案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本局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演出场所擅自举办演出活动一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和事实:
当事人系置业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招揽人气,提高双湖广场的人流量,当事人在既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演出活动又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肃宁县李茂马戏团签订演出合同,擅自于2018年7月6日至7月9日晚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企鸿路18号的“双湖广场”的南广场举办马戏表演活动。该马戏演出的总观看人数是625人,实际售票人数为425人(625人中包括200张免费券),售出的成人票是238张(30元/次),合计7140元,儿童票187张(20元/次),合计3740元,门票抵用券为344张(抵用券每张5元),门票获得的总收入是9160元,当事人获得收入是1832元。支出成本广告宣传一项为人民币16000元,该场演出视为无违法所得。该马戏演出活动的演出器材系表演者自带,7月10日检查时除马戏帐篷外,表演者已将相关器材带离。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 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
3.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汇融双湖广场”宣传截屏;
4.肃宁县李茂马戏团负责人的调查笔录;
5.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肃宁县李茂马戏团签订的合作协议;
6. 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一站式服务中心)回复的邮件记录;
8. 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举办该演出的门票收入明细;
9. 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举办该演出的广告宣传支出。
2018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招揽人气,提高双湖广场的人流量,同马戏表演者签订演出合同,出售门票,在苏州工业园区企鸿路18号的“双湖广场”南广场举办现场马戏表演活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此行为应定性为营业性演出行为。同时当事人举办该马戏演出即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也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已构成非演出场所擅自举办演出活动的违法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该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门票收入及广告宣传等支出核算,认定本案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提供演出器材,该马戏演出活动的演出器材系表演者自带。同时在该案的处理中,本局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2018年7月10日检查后,当事人终止了当晚的演出。(2)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进行调查、提供资料。(3)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及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