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8〕77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尽快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尽快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应于2018年9月底前科学合理核定本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此项工作已作为国家发改委重点改革任务并纳入我省价格系统绩效考核,请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于每月15日将配气价格核定进展情况报省物价局工价处(具体上报内容见附件2),省物价局将适时进行通报。
二、进一步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省物价局将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重新核定并降低部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价空间将全部用于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疏导。
省天然气公司应尽快明确与下游城镇燃气公司结算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在核定本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后,应结合上游门站价格调整、增值税率下调、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弹性价格机制建立、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居民和非居民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制定本地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报省物价局备案后,经过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工作要求
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文件明确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努力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做好低收入群体补贴和宣传解释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工价处反映,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2.XX市核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工作进展统计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6月8日
市核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工作进展统计表
(2018年 月)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设区市 |
辖区内城镇 燃气公司数量 |
成本监审情况 |
价格核定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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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完成 (完成时间) |
尚未完成 |
已经完成 (出台时间、价格水平) |
尚未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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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展 (已完成数量) |
预计全部 完成时间 |
工作进展 |
预计全部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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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设区市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制定调整工作;
2、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情况汇总后每月15日在QQ工作群中以电子表格形式报省局工价处,直至全部制定完成结束;
3、核定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省局工价处和成本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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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住建厅、省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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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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