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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价格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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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7160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自201791日起,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降低后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2.06/立方米。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市、县制定。

二、尽快疏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省门站基准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个别地区购销差价过高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

三、省天然气公司要加强与下游燃气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结算价格报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并实施符合当地实际的调整方案。各设区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本地区(含所辖县区)价格调整方案在2017930日前出台实施,并于201710月底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汇总后报省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请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每周四1200前向省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含所辖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表(另行下发),直至疏导工作全面完成。

五、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沟通,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

         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94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9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