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7〕160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降低后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2.06元/立方米。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市、县制定。
二、尽快疏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省门站基准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个别地区购销差价过高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
三、省天然气公司要加强与下游燃气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结算价格报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并实施符合当地实际的调整方案。各设区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本地区(含所辖县区)价格调整方案在2017年9月30日前出台实施,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汇总后报省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请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每周四12:00前向省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含所辖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表(另行下发),直至疏导工作全面完成。
五、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沟通,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
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9月4日
|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
|
|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