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7〕183号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电动汽车用电价格的政策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与应用,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提高不同地点充换电设施的利用效率,有效降低充电成本,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参照1-10千伏电度电价水平执行),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经营企业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其他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均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峰谷分时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高峰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7元。峰谷时段划分与居民生活用电相同(高峰时段为:8:00-21:00;低谷时段为:21:00-次日8:0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均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继续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确定的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调整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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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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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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