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字〔2018〕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民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规定
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按省统一规定,包含: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其中,小学、初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费(义务教育免收)、作业本费(2011年春季学期起免收)、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 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定价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小学、初中和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区价格部门负责核定。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制定。
收费方式。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调价频率原则上不得少于两至三年。
收费原则。民办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按月或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为学生提供服务、代办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取费用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收费公示。民办中小学实施收费前,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宣传册、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举报电话,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还应当列名服务内容和代收费明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是严禁擅自涨价并收费。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民办小学、初中和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费或擅自涨价。
二是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项目进行收费。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以赞助费、捐资助学等名义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收费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午休管理费、看护费、鞋套费。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是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订购学生奶、购买商业保险,严禁强制参与“校讯通”等软件平台并收费,不得在课本发行中强制搭售教辅材料,严禁不按推荐目录征订、强制学生征订教辅和借征订教辅盈利等。不得通过保留学位等名义强制跨学期预收学费。
四是严禁违规补课乱收费。严禁教师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严禁教师利用午休、放学以后和晚自习等在校时间,以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严禁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与学科教学内容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职兼课,并获取利益;严禁教师相互介绍家教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参与补课并从中获利;严禁学校放任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有偿家教;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补课并收取相关费用。
三、加强收费监管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教育收费事关百姓民生和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当前民办小学收费存的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民办中小学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
二要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违规收费、违规有偿补课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学校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要完善工作机制。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对群众反映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要建立完善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苏 州 市 物 价 局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市政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苏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