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 市监 案 字〔2018〕S024号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田耕)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B17幢1楼区域
营业执照编号:92320594MA1WM8R28J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姓名:田耕 联系电话: 18913500067
2018年0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至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后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2.2018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在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
3.2018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在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收银区发现的结账单三张;
4.2018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店长褚文斌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5.2018年0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负责人殷俊凭至我局提交的该单位营业情况说明;
6.2018年0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负责人殷俊凭至我局提交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田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殷俊凭身份证复印件;
7.2018年0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负责人殷俊凭至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
8.2018年0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负责人殷俊凭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9.2018年08月03日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负责人殷俊凭至我局提交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2019年0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市场经理奚笑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本局认为:苏州工业园区川掌柜火锅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无法获得当事人其他时段的营业销售所得,故本案违法所得应以调查期间发现的为准,为3153元,货值不足一万元;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接受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发后5日即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减轻处罚,不再没收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综上所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53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苏州工业园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全辖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公章)
2019年03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