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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压力容器、锅炉使用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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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锅炉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近期,本局在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两类问题比较普遍,请各单位对照检查,如存在类似问题,请尽快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一、主要问题

(一)空气压缩机中油气分离器漏检

企业生产线供气设备空气压缩机主要有无油设备和使用油气分离器的设备两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压力容器定义,若油气分离器同时满足“(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并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三个条件,须作为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本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因工作疏漏,未对使用的油气分离器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相关参数要求详见《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压力容器定义,代码:2000

(二)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不全

依据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3之规定,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与内部检验。本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锅炉使用单位仅申报了内部检验,未申报外部检验。

二、特别说明

(一)自查油气分离器时,需特别注意油气分离器是否为进口产品。若为进口产品,可能需要申报进口监检,请提前准备好设备出厂资料。

(二)上文所提到的《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均可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查询下载http://tzsbaqjcj.aqsiq.gov.cn/

(三)如有其他疑问,可向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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