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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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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案字[2018]01492

                                                                                            

当事人名称:苏州工业园区红星美凯龙瑞时家具经营部,经营者姓名:张辉,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园区娄葑扬清路1号红星美凯龙D8063D80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9460032353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零售:家具。

经查,当事人于2016313日为消费者定制了一批衣柜,地点为苏州玲珑湾花园39幢,双方合同约定门板材质为实木。首次交付的实木材质门板因开裂,双方经协商约定由当事人免费更换另一款型门板,款型由消费者发送图片后经双方确认,但对更换后门板的材质双方没有再次做出约定。第二次交付后消费者发现,门板材质为多层板,与最初合同约定的材质不符。

另查明,当事人擅自将上述门板材质由实木更换为多层板,共涉及4扇门板,每扇门板为1.545平方米,共计6.18平方米,两种材质间差价为200/平方米,违法所得共计1236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举报登记表1份、销售单据及设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欺诈消费的事实;

证据(二)举报人孙榕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欺诈消费的事实,涉案门板数量;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委托人白兰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委托人白兰妹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欺诈消费的事实、涉案门板数量,材质间的差价;

证据(五)当事人与举报人微信记录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欺诈消费的事实。

综上,本局认为:

通过以上调查,调查人员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所禁止的行为。

本局于201872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于2018820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园市监案听告字(2018G7007号),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的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处以罚款370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依法向江苏省工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