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知书
尊敬的用电客户:
今年8月,我们向广大用电客户发放了《关于清理转供电加价的告知书》。要求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的自查自纠。明确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供电公司做好配合工作;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规范电费收取:一是按国家(省)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租户(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二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应不超过贵方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现根据国家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的要求,请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请如实填写《苏州市转供电企业相关清理情况调查表》(附后);二是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转供电企业的督查检查;三是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如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等行为,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处罚;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省级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如贵方对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要求、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存在疑问,可至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
注:《苏州市转供电企业相关清理情况调查表》请填写盖章后通过EMS邮寄给我们,截止日期为10月19号,对于逾期不返回、故意隐瞒不报或不按实际情况填写的单位,我市物价部门将对贵方进行现场督查,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置。
感谢您的支持!
苏州市物价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附件2
苏州市转供电企业相关清理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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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户名(总户号)(供电公司建户名称及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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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主体性质(商业综合、写字楼、产业园区、物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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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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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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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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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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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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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终端用户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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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所处电压等级(千伏) |
清理规范前执行的平均电价 (元/千瓦时) |
清理规范后执行电价标准 (元/千瓦时) |
年电量 (万千瓦时) |
2017年上缴供电公司电费(万元) |
2017实际收取的电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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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数量”指有多少个终端用户;2.“所处电压等级”指终端用户的电压等级;3.“清理规范前执行的平均电价”指向终端用户收取的平均电价标准;4.“清理规范后执行电价标准”指整改后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价标准;5.“年电量”指所有终端用户的年电量;6.转供电企业本身的电压等级、年电量等情况供电公司有数据,故不需转供电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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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是否按照供电公司结算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如果没有,请给出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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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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