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转供电加价的告知书
尊敬的用电客户: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我省予以贯彻落实,并出台《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109号),要求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明确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规范电费收取:一是按国家(省)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租户(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二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现根据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请您知晓上述政策并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请贵方根据政府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的自查自纠。贵方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但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应不超过贵方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如贵方选择采用“公平分摊方式”,应将分摊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按期公示(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收费周期一致),苏州供电公司可协助做好相关电量、电费证明。
如贵方对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要求、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存在疑问,可至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信赖与支持!
苏州市物价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年 月
回 执
我公司(户号+户名) 已收到清理转供电加价告知书,充分了解国家清理转供电加价相关政策要求,将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督查。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苏州市转供电企业相关清理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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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户名(供电公司建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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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主体性质(商业综合、写字楼、产业园区、物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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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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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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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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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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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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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终端用户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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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所处电压等级(千伏) |
清理规范前执行的平均电价 (元/千瓦时) |
清理规范后执行电价标准 (元/千瓦时) |
年电量 (万千瓦时) |
2017年上缴供电公司电费(万元) |
2017实际收取的电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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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数量”指有多少个终端用户;2.“所处电压等级”指终端用户的电压等级;3.“清理规范前执行的平均电价”指向终端用户收取的平均电价标准;4.“清理规范后执行电价标准”指整改后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价标准;5.“年电量”指所有终端用户的年电量;6.转供电企业本身的电压等级、年电量等情况供电公司有数据,故不需转供电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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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是否按照供电公司结算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如果没有,请给出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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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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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