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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苏州工业园区集体用餐“八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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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单位“八不准”

 

 

1变色变味不准食用,指采购食材应做到进货查验义务,在粗加工、切配、烹饪及供餐时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准经营。

2半生不熟不准食用,指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准经营未烧熟煮透的食品。

3冷食刺身不准食用指作为集体用餐单位,不准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如凉拌菜、冷面、生食海产品等。

4高危食品不准食用,指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食品,如四季豆、发芽土豆、鲭鲇鱼和猪肝等,不准随意经营。

5改刀菜肴不准食用,指需分块销售的食品应在高温加热前进行切配,不准在高温加热后切配直接销售。

6超过时限不准食用,指食品在烧熟后超过2小时的不准食用;不准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食品。

7剩菜剩饭不准食用,指在经营过程中应控制好生产加工量,不准销售回收食品(隔餐、隔夜饭菜)。提倡不剩菜不剩饭,光盘行动。

8明令禁止不准食用,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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