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经营者须知
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是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检验。对拒绝接受依法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2.实施抽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商品质量检验员证》抽取样品。
3.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协助抽样人员如实填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
4.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和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由经营者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7.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经营者或样品标称生产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或未按时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或放弃复检。复检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如发现原检验机构与被抽检经营者或样品标称生产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而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等特殊情况,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同意,可在合作承检单位名录库中确定复检机构。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8.经营者对检验机构抽样检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组织实施抽检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