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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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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用工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和《关于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的通知》(苏人保监〔2014〕14号)要求,苏州工业园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
    二、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所有用工单位。
    三、备案管辖及受理
    本次备案工作
由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四、备案所需材料

1.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包括本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基本情况,降低劳务派

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逐月进度安排和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办法等);
    2.《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见附件1);
    3.《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园区用工单位可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备案所需材料表式,按以上序号报送材料至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五楼,联系电话:62888893。
    五、相关要求
  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三性”岗位的确定,需严格遵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辅助性岗位适用范围。
  2.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如果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发包等行为,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上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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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