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指导,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0号),结合园区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园区工商部门注册,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许可管辖权限到劳动部门进行核验。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89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7〕27号)的要求,原由市人社局批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且注册在园区的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验;省人社厅下放给苏州市、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实交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由市人社局负责核验。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5月15日前向劳动部门按要求如实报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2018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所需材料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劳动关系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号)要求,为简化核验材料,原应提交2018年度业务材料简化为只提交2018年8月的业务材料(2018年8月1日之后成立的单位,提交2018年12月的业务材料),但2018年度的业务材料应当备好待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园区分公司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2);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公司备案表的复印件(许可证、备案表等原件不需提交);
(三)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3);
(四)2018年8月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
(五)2018年8月所有业务明细所对应的发票(一般是9月开具8月业务发票);
(六)2018年8月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复印件;
(七)2018年8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复印件;
(八)2018年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九)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含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发票等);
以上材料如因业务量大而导致复印材料繁多,可提交能说清业务明细的业务统计表和情况说明,业务涉及的材料原件备好待查。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对加盖公章后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核验流程
本次报告核验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属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本次核验所需材料,同时将附件中的核验材料电子档发送至各功能区劳务派遣核验工作人员的邮箱。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初步核验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单位)反馈信息对比各单位申报信息后统一确定核验意见。重点审核住所、用工类型、用工数量、参保人数等信息,如发现疑点,劳务派遣单位须提交2018年度的银行流水和税务局开票、纳税记录等材料。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许可。
(五)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劳动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核验情况”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六、相关提示
(一)材料真实性: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材料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审阅后加盖单位公章。劳动部门将与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单位)交流、核查相关信息。如发现材料不真实(如提交虚假工资单、银行流水、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未开展业务类:未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请至税务部门打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为零的材料。
(三)工商信息异常类:劳务派遣单位如已被工商列异,请先行处理工商列异事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备案表》与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不一致时,应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实交,如以前为认缴注册资本的,请先办理好实交注册资本。
(四)往年未核验类:对往年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先将未参加核验年度的情况处理完毕。
七、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扫黑除恶、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次报告核验工作有序推进,为园区人力资源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发挥核验监管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核验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加强与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的劳动用工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省平台系统、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查询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仔细核对填报数据,查找存在问题。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网格化管理规定,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核验结果将于5月3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
(三)强化数据分析统计,确保核验取得实效。要按照时序进度完成报告核验工作,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于6月7日前将本区域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我局。核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劳动监察处反馈。
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5楼,经办人:谭红(电话62886224),邮箱:tanhong@sipac.gov.cn,核验负责人冯云飞(电话62888929)。
2、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5楼,经办人:张宇辰 (电话62883158),邮箱:zyuchen@sipac.gov.cn,核验负责人虞飞(电话62888923)。
3、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科技创业大厦8楼A804,经办人:郁定仪(电话62560091),邮箱:ydy@sipac.gov.cn,核验负责人竺凌(电话62560082)。
4、金鸡湖商务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2楼,经办人:马千里(电话62881398),邮箱:ljun@sipac.gov.cn,核验负责人李俊(电话62888905)、李建庆(电话62888927)。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3.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4.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