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研发机构在园区布局,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第七条 本细则与园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8〕21号)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第八条 获得各级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企业,应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若有重大变化,须及时向科技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