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园区党工委提出“突出稳中求进,更大力度推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在园区建设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提升发展层级和创新能力,经商议,现对《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聚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补充修订,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总部类金融机构,鼓励园区内各金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园区金融分支)向总行(总部)积极争取,将集团内新设独立子公司设立到园区。对积极向上争取、引进总部类机构的园区金融分支,给予以下专项奖励:
一是给予园区金融分支业务支持奖励。对引进符合若干意见第二条要求的持牌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2-10亿元的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对引进非持牌、直属总行(总部)的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1-2亿元的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对向上争取、引进类似法人机构的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给予相应业务奖励。
二是给予园区金融分支团队专项奖励。设立法人招商突出贡献奖,对在引进持牌法人机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园区金融分支机构,给予高管团队300万元专项奖励;对在引进非持牌、直属总部的法人子公司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分支机构,给予高管团队100万元专项奖励。优化园区金融领军人才评选,对争取引进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园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优先评选为金鸡湖双百人才的高端服务业(金融)领军人才。
以上修改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