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是以环金鸡湖市域CBD等相关区域建设为重点,推动金融全方位创新,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国内金融聚集度最高的开发区和国内知名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高地。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新引进的,在苏州工业园区相关区域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园区新引进的,在园区相关区域单独设立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等机构。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服务机构是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园区相关区域的规模以上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以及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财富管理类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第二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总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
(二)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自建、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 给予优惠或补贴。优惠或补贴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园区将合理确定挂牌价格,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两年100%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三) 实行业务发展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十年内,原则上按其对园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发展奖励。
(四)对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人才,三年内按职工总数的2-10%,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 对于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开办补贴;对于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但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
(二)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园区将合理确定挂牌价格,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三)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按行业分别参照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 鼓励园区公共数据平台引进金融机构业务后台, 经认定, 给予三年平台租金补贴或优惠, 补贴或优惠比例不超过租金的20%,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及外资银行代表处,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银行分行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银行分行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后,可按分行享受政策。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已在园区设立的银行或其总部在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或奖励。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分行在开业初期,给予一定业务支持。
第八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办公用房补贴,前三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后两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外资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对外资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已在园区设立的保险主体由三级机构升格为二级机构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月, 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已在园区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总部在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或奖励。
第九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办公用房补贴,前三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后两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苏州营业部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苏州营业部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园区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升格为分公司的,可按分公司享受政策。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已在园区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总部在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或奖励。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金融服务机构, 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批准的规模以上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其对园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发展奖励。
(三)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金融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1人,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六)对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面向注册在园区的承租人、制造商或者保理客户开展业务的,给予业务奖励。首次申请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首次之后申请,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的月均业务总额比上一年度月均业务总额增长部分给予1%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原则上,金融服务机构在营业之日起半年内仍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或经营后暂停实质性经营半年的,暂停兑付本条相关奖补政策。在政策兑付有效期内,如暂定兑付机构开始或重新开展实质性经营,恢复兑现本条政策剩余相关奖补。暂停期间,政策不予兑现。
(八)行业内知名的、规模以上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认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规模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地产基金、夹层基金等基金,经认定,可参照园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金融人才在园区集聚,经认定的金融人才可参照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等相关政策,可优先申请享受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已在园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协助成功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协助总部在园区新增重大投资项目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或业务支持。
第十三条 对园区金融产业繁荣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四条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原则兑现。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原《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聚集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3〕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