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4月18日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环境,吸引各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园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投资企业(或产品)及其管理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各类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对冲基金以及相关引导基金、母基金等。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制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经营范围核准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
第五条 园区行政审批局是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园区注册登记的需要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有关企业,可以向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园区对所扶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申请园区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企业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注册的除外。
(二) 基金管理企业及其产品已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其授权管理部门)备案或获批相关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三)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管理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投资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 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 基金管理企业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有明确可行的投资管理计划;指定符合规定的、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持牌金融机构为资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原则上,托管账户需在园区金融机构开立。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管理企业填报《苏州工业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注册的除外。
(二) 基金管理企业已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其授权管理部门)备案或获批相关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三) 提交发起人协议(投资合同、合伙协议)、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投资企业和投资管理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 提交在园区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托管的相应材料。
(五) 提交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七) 企业出具的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承诺函。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设立后两年内进行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所扶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拨付;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一定面积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最高30元/月平方米。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售或转租。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高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才在园区集聚。对本办法所扶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备案之日起,对有效管理资金达到规模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给予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一定的人才落户奖励。人才落户奖励包括管理基金规模奖励和特殊高端人才奖励,对单个管理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合并不超1000万元。
管理基金规模奖励:对单个管理企业管理基金规模在1-5亿元(含5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给予最高不超管理基金规模0.8‰的人才落户奖励;5-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管理基金规模0.9‰的人才落户奖励;25-5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管理基金规模1‰的人才落户奖励;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管理基金规模1.1‰的人才落户奖励。
特殊高端人才奖励:为进一步鼓励国内知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才集聚园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以个人年度税前收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收入,给予4万元人才落户奖励。
人才落户奖励按年拨付,每次拨付时点的管理基金规模需符合条件。对管理资金逐步到位的基金,按申请时点的规模分档计算,从高不重复。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所扶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后,可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15]101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13〕83号)等文件规定,优先申请享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优惠政策。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高管人员经评审为园区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后,可给予30万-1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兑现;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措施,园区指定区内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发放VIP医疗保健服务卡,凭卡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和VIP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等服务;该企业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设立奖学金,园区按1:1比例对奖学金进行配套。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初进园区工作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一般在两年内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经每年评审后,12个月内可按月给予2000—3000元(含税)的薪酬补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举办人才培训项目,经认定,按培训总额的20%-50%补贴用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提供实习岗位的,园区给予实习企业一定补贴。
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留学和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1年内入境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的访问签证。
园区人事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人才引进一条龙服务,具体代理人才引进后的落户、租房、子女入学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环境打造
第十四条 完善相关规划及配套设施,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发展。对区内相关单位(企业)为基金入驻提供所需配套设施的,给予一定补助。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注册、税务登记上给予便捷化支持,鼓励招商部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相关的私募基金服务商合作为整个产业链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各类资本联合在园区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孵化器、行业发展母基金,扶持培育区内私募证券投资行业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鼓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定期在园区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对冲基金等证券投资产品高峰会议或论坛。符合条件的,可按《苏州工业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68号)第八条享受相关高端金融会展奖补。
第十七条 鼓励园区内高等院校与私募证券投资企业交流与合作,开设证券投资人才的定制化课程,设立模拟金融实验室、人才实习基地,支持高端人才定向培养以及证券投资产学研互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在园区推行私募证券投资行业的评级体系,通过建立公正、客观的评价机制,鼓励园区私募证券投资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已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年报以及是否继续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查报告。不按期递交审计年报和自查报告的,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按年度办理已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政策兑现。每年9月,申请政策兑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园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后,报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后再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促进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在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苏州工业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68号)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