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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

园区管委会关于补充修订《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 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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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0年,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布《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园区股权投资行业进行了规范管理和扶持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2015年末,区内已集聚股权投资企业488家,管理资本规模超1200亿元,对促进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51号)文件精神,稳增长、促转型,经工委会审议,决定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推进区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现对若干意见及其补充修订(苏园管〔2012〕50号)进行再次补充修订,通知如下:

一、 第四条修订为: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认定的,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

二、 第九条修订为:园区行政审批局是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园区注册登记的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企业,可以向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三、 第十二条修订为:申请备案的种子基金应具备条件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5〕22号)第十二条执行。

四、 第十三条新增:

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填写《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注册的除外。

(二) 由苏州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两家理事单位出具的推荐函或者基金管理企业已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其授权管理部门)获批相关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三) 提交发起人协议(投资合同、合伙协议)、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投资企业和投资管理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 提交在园区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托管的相应材料。

(五) 提交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六) 私募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七) 企业出具的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承诺函。

(八) 种子基金相关业务承诺函。

(九)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第十六条修订为: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200万元。

六、 第十七条新增:鼓励高端股权投资基金人才在园区集聚。对本办法所扶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备案之日起,有效管理资金达到规模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给予管理企业高管人员一定的高端人才奖励。对单个管理企业因管理单支符合条件的基金所享受的奖励总额合并不超1000万元。

对注册在园区的单支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5亿元及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奖励。享受奖励的基金应承诺在存续期内不迁出园区。

管理企业高管人员享受的高端人才奖励应在所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基金有项目退出的当年起申请,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退出进度兑现,每次兑现时点的管理基金规模(含已退出资金规模)需符合条件。对管理资金逐步到位的基金,按申请时点的规模分档计算,从高不重复。

七、 第二十一条修订为: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按年度办理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政策兑现。每年9月,申请政策兑现的股权投资企业填写《园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后,报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后再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八、 第二十二条新增: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接受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报送相关数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抽取一定数量的备案企业进行年检,被抽查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年报以及是否继续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查报告。不按期递交审计年报和自查报告的,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

九、 第二十五条新增: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基金、地产基金等其他类私募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经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认定后,可视情况参照本办法或者《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5号)办理备案,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 第二十六条修订为:本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除上述条款外,若干意见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