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企业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为目的,对企业的产品设计、加工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的设备和软件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二、鼓励企业设立总部机构
1.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给予用房补贴、人才激励、发展奖励等支持。
2.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出入境手续简化、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化措施;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员工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3.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或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4.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机构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力度,并积极探索适应总部资金集中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类跨国公司参与跨国公司外汇/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试点业务。
三、推进自主品牌企业发展
1.鼓励自主品牌企业加大生产设备投入,对被认定的自主品牌企业,对新增生产设备给予奖励。
2.鼓励自主品牌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经认定的自主品牌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除现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再给予奖励。
3.自主品牌企业新增租赁区内厂房用于主营产品的研发或生产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厂房租金补贴。
4.促进重点自主品牌企业规模化快速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市场推广,鼓励在园区首次建设示范工程,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示范工程给予补贴。
5.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促进自主品牌企业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对获得驰名和着名商标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加大名牌培育力度,推动自主品牌企业争创各级名牌产品称号,对获得国家和省名牌称号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奖励;鼓励自主品牌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导入卓越绩效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类质量奖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上市和重组
1.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对园区拟上市企业:拟在沪(深)交易所、境外IPO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奖励。
2.鼓励区内已上市企业和经认定的自主品牌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完成后企业法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仍在园区并且控股重组完成后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1.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信用保障作用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2.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对接平台,每季度在园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小微企业人才招聘专场,免征企业摊位费。
3.鼓励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对小微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给予补贴。
六、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局负责解释,其中自主品牌企业相关政策由经发局、科技局和服务业发展局共同解释。原《园区管委会关于推动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企业开展自动化改造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48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发展投资性公司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3〕3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3〕4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苏园管〔2013〕5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5号)、《园区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动自主品牌企业发展的意见》(苏园管〔2013〕10号)废止。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园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技术改造、发展总部机构、鼓励企业上市、培育自主品牌和扶持小微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以及财政局共同管理,其中,自主品牌企业相关资金由经发局、科技局、服务业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经发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资金分配,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和评价。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对其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需在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在园区注册经营期不少于10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需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核算;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需单独核算。经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核查,申报单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凡申报技术改造的项目,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须为自动化设备升级改造或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必须经过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完备;
(二)在规定时间内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软件投入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项目实施满一年,且企业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第七条 凡申报总部机构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
1. 注册在园区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 外商投资性公司需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进行申请。
(二)地区总部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对其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行使综合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2.总部职能专属工作人员超过10人(含)(大专学历以上工作人员占比超过70%);
3.园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2个,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
4.制造业地区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非制造业地区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万元人民币。
(三)功能性机构
1.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含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仅限独立法人);
2.总部职能专属工作人员超过10人(含)(大专学历以上工作人员占比超过70%);
3.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园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2个,且本机构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
4.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凡申报自主品牌的项目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模型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拥有自主品牌或核心领域知识产权。
(二)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在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领域从事技术与产品创新研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均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年度销售净利润率高于10%,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且销售收入增长同比超过30%,拥有自主品牌或核心领域知识产权。
(三)现代服务业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在金融、商贸(含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体育、会展、物流、服务外包等服务业重点领域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长同比超过30%,拥有自主品牌或核心领域知识产权。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申报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已制定详细的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
(二)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
3.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4.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
(三)境外IPO市场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为:
1.拟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境外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2.符合拟上市地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3.企业已制定详细的境外上市工作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一揽子合作协议。
第十条 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被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
自动化设备或软件投入额的5%左右,每个企业每年度的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和奖励:
(一)用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机构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在厂房内办公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元/月;在写字楼办公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0元/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单价不超过租金价格的50%。享受用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二)人才激励。总部机构聘任的副总经理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给予3万元/人的奖励(原则上每家总部机构不超过3人)。
(三)发展奖励。总部机构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基础上,新增实收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500万元以上(含,下同),不到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到3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吸收合并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以下资金扶持和奖励:
(一)给予相当于其上年度在区内新增生产设备投资总额3%的奖励。
(二)除现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再给予被培育企业经认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的奖励。
(三)对自主品牌企业新增租赁区内厂房用于主营产品的研发或生产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新增厂房租金总额的50%。
(四)鼓励在园区首次建设示范工程,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首次示范工程完工后按推广的自主创新产品费用的30%补贴,示范工程实施方年度补贴上限为 50万元。
(五)对于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自主品牌企业,奖励200万元;对于年度国外PCT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自主品牌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鼓励自主品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每家被培育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50万元,不可与其它贷款贴息政策重复享受。
(六)对获得驰名和着名商标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奖励120万元和30万元;自主品牌企业当年境内注册50件以上或境外注册20件以上商标的,给予表彰。
(七)对获得国家和省名牌称号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奖励120万元和30万元。
(八)自主品牌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奖励500万元;获得江苏省质量奖和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分别奖励120万元和60万元;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奖励100万元。
(九)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为自主品牌企业的,母公司业绩应扣除子公司业绩,不重复享受。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上市和重组给予以下资金扶持和奖励:
(一)对每家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分完成股改、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和在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三个阶段,按50万、50万、1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对每家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完成股改、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发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对每家境外IPO市场拟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企业同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通过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正式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200万、25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拟上市企业转板,扣除前期奖励,完成挂牌或上市后一次性补足差额。
(二)区内已上市企业和经认定的自主品牌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企业法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仍在园区并且控股重组完成后的企业,对每单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对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五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向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以文本形式一式二份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二)填写《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未来三年发展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近两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收到各单位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及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初步审核和评估工作。初审后,由经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由经发局将会审结果报管委会或相关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经管委会或相关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其实施资金拨付。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经发局和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经发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跟踪,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财政局负责指导和核查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今后获得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实行专门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局负责解释,其中自主品牌企业相关政策由经发局、科技局和服务业发展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已有奖励或补贴的,合并计算,轧差给予。原则上,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第二十六条 原《苏州工业园区总部机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4〕6号)、《苏州工业园区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