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办将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工作,重点围绕《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和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具体包括:
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是否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所依据的上级规定被废止或修改后,是否需要及时调整决策事项。
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确定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
3、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是否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4、绩效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
5、规范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的文字表述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6、完善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建议。
为了保证重大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欢迎社会各界提出评价意见。有关评价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4日前以书面函形式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合规处(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0楼,邮编:215000),来信请注明“重大决策后评估意见”。联系电话:66681096。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