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苏州生态环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明确的
“2018年完成‘散乱污’ 企业(作坊)整治,2019 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全面清除‘散乱污’企业”的工作要求,立足园区自身实际,在巩固现有
“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严格“散乱污”企业(作坊)禁入机制,健全“散乱污”企业
(作坊)发现机制,完善“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机制,深化舆论宣传
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标准化、
高效化。
二、工作目标
坚持将园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63”重点工
作对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坚
持严格落实部门职能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进一步改善园区区容区貌和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水平、进一步提
高群众获得感为目标,常态化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1、严格“散乱污”企业(作坊)禁入机制。强化市场准入防控机制,经济
发展、行政审批、国土环保、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供水
及供电等部门,要牢牢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能达到条件的
坚决不予准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及选址规划布局要求
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
排任务、存在严重安全、环保、消防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企业,
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对新排查发现及新申报营业执照的企业(作坊)要
严格审查。完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出租制度,要将有无“散乱污”企业
(作坊)纳入责任制考核范畴,加强对工业出租房屋的管理,进一步压实房
东的责任,与房东签订各类保证书,严防“散乱污”类企业(作坊)入驻,
各责任单位防止“散乱污”企业(作坊)死灰复燃。
2、健全“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机制。各责任单位要不定期组织排查
梳理工作,对已列入整治类企业(作坊),建立“回头看”制度,发现存在
回潮现象的要重新纳入,同时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环境污
染企业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
并上报园区“263”办公室备案。各属地要明确“散乱污”企业(作坊)界定
标准,制定常态化巡查监管方案,有遗漏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要立即纳
入整治名单并补充上报。
3、完善“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机制。将巩固“散乱污”企业(作坊)
整治长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办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
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实的良好局面。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
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强化联动执法,形成合力,依法
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
4、深化舆论宣传机制。园区“263”办设立“散乱污”企业(作坊)举报热线,
并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持续加大深化“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宣
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
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