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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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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工作要求

服务对象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呈交材料

企业自行编制《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表(试行)》,此表一式二份,报告表填写单位自留一份,递交园区国土环保局一份

申办条件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表格下载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表(试行)

申办流程

自行编制《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表(试行)》,报告表填写单位自留一份,递交园区国土环保局一份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6668 0861

申办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楼
联系人:薛工
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 

联系信箱

xueyj@sip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