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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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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服务对象

在通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后,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呈交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
2
、相应附件材料(1份)。
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份)和相应的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其余4份申请表单独装订。

申办条件

在通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后

表格下载

详见附件

申办流程

1、使用类、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新建、改建、扩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2、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预审后,送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66680861

申办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
联系人:薛工

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

材料递交和领取可以选择邮寄方式  

联系信箱

xueyj@sip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