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
服务对象 |
在通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后,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
呈交材料 |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申办条件 |
在通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后 |
表格下载 |
详见附件 |
申办流程 |
1、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新建、改建、扩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2、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预审后,送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66680861 |
申办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 材料递交和领取可以选择邮寄方式 |
联系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