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婚姻登记档案查阅须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本馆领导审核,方可办理利用手续。
5.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
20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