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阅对象
1、 建设单位
2、 园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工程审批单位
3、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纪检部门
4、 律师及其他代理人
5、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6、 产权人(法人或自然人)
7、 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单位
二、 提交材料
1、 建设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
2、 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街道、工程审批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
3、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纪检部门: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证明查档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4、 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证、法院调查令或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
5、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出具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
6、 产权人(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出具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如产权人委托他人查档的,需提交委托他人查询的书面委托书。
7、 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
8、 如涉及机构改制、产权变更等问题,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的提交材料中,介绍信或相关证明文件应包括查档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并加盖公章。
三、查阅范围
1、建设单位可以查阅自己移交进馆的原始材料。
2、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街道、工程审批单位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档案。
3、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纪检部门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档案。
4、律师及其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的,可查阅调查令中注明的内容;持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的,查阅的范围以书面证明中载明的查阅范围为依据。
5、业主委员会可查阅相应小区范围内的竣工档案。
6、产权人(法人或自然人)可查阅与产权范围相关的内容。
7、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单位可查阅的范围以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文件内载明的查阅范围为依据。
本须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