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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案件决定书 苏园行审决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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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撤销登记企业: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胜浦金邻苑4商幢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UTW3K4J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赵雅之
  因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我局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经查实,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陈静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静的身份证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案件的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分别为:
  (一)2015年9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陈静申请证件丢失补领于2015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受理。
  (二)2019年2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陈静身份证曾于2013年6月、2015年7月遗失,并对被他人冒用身份在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的情况不知情。
  (三)2017年12月29日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监事登记提供的陈静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3.20 -2022.3.20),签发机关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2015年7月20日陈静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5.07.20-2035.07.20),签发机关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四)2018年11月27日,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涉案企业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已于2019年4月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苏园行审听字[2019]1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苏州雅昇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