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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科技新政 | 聚焦发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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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引领新发展的重要力量,创新是培育新动能的核心引擎。日前,《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发布,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优化科技金融体系等方面推出“一揽子新政”,助力园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技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

 

 

 

以新形势、新变化为导向 持续完善亲商政策

2014年,园区出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实施细则,为促进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三年来,园区在国家高新区排名上升到第5,位列中国产业园区百强榜第3位,已成为全国创新能力最强、产业链最完善、成长速度最快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和全球八大微纳领域最具国际代表性区域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等。科技创新日新月异,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此次园区推出的科创扶持新政也积极响应十九大报告的新要求,着力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

此外,根据科技部2018版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中更加强调增量的变化,园区科创新政策也加大了这方面的鼓励扶持力度。“比如产业化成长奖励,对于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符合相关要求不仅将给予产业化奖励,还会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连续三年给予成长奖励,最多可达1000万元。”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徐积明举例说道。

 

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 构筑“1+7+X”科创扶持体系

据徐积明介绍,新政制定前,园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前几年科技政策实施效果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因此,新政加大了实施效果好、受企业欢迎的政策支持力度,压缩了效果不明显的政策,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政策体系。

由此,“1+7+X”科创扶持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其中“1”是纲领性文件,明确聚焦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科技金融、创新政策、公共平台、知识产权等六大专项;“7”是标准性文件,是需重点实施的领军人才、三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众创空间、知识产权等主要工作的实施办法;“X”是执行性文件,作为“1”和“7”的操作细则。在徐积明看来,从“多”变“一”,将以往20多个科技政策汇总成1个纲领性文件,将更加便于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服务。

 

 

 

除体系化之外,联动化、持续化、深入化也是此次新政的重要特点。新政坚持普惠扶持与重点支持相结合、创新纵向布局与横向产业推进相结合、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覆盖科技企业成长的全周期。这一点在“鼓励新药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中也有着显着体现,政策明确将根据临床前后各阶段成果对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奖励。

 

放眼全球 加速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

近年来,园区聚力创新驱动,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浓度,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2017年,园区首次在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成功获批国内首个博士(后)创投中心 41家企业被认定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占全市一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33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全市22%,纳米所入选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金鸡湖创业长廊获评全国十佳创业园区。

 

 

 

在此次发布的科创扶持新政中,不乏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鼓励政策。“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外专利(含PCT)获得授权后,并且经评审纳入省知识产权局奖励范围的,给予申请人每件专利每个国家5万元补贴。”“加大国际一流创新机构和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在全球智力密集地区设立离岸研发中心和创新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离岸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这恰恰契合了当前园区加速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在更高坐标系中提升发展的目标。

实现高质量发展,创新是第一动力,推出科创扶持新政是园区高质量推进聚力创新、构筑创新生态系统的又一次创新探索。下一步,园区将继续牢固树立开放创新理念,集聚高端创新要素,提升区域创新浓度,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模式,加速打造创新源地、产业高地、民生福地、宜居胜地。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科技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科技创新创业

1.大力实施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经认定的人才项目,视类别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股权投资、政策性科贷平台支持、项目贷款贴息、研发用房补贴、免租住房补贴、购买住房补贴等一系列支持。

2.对新注册在园区的科技创新企业,经批准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和最高150万元研发用房补贴,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3.对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大研发机构、产业化科技项目和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可在启动资金、房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支持,最高支持金额10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不设限的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4.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生物药、血液制品、疫苗等)、中药及天然产物、高端医疗器械(三类和二类)、基因检测与生物技术等发展,鼓励企业申请各项国际国内相关认证,对研发和产业化进展中的关键环节给予一系列支持。

5.推动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纳米新材料、微纳制造与传感器、纳米能源与清洁技术和纳米生物医药等领域集群式发展,鼓励产业链合作,对认定的纳米技术企业、产品、标准、项目等给予一系列支持。

6.推动以云计算和大数据为支撑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相关的产品、标准、项目等给予一系列支持。

7.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等企业给予一系列支持。

8.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企业“扎根计划”。对已落户园区且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国有土地出让或国资载体转让的方式满足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

9.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会议(论坛、展会)、产学研对接、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等,给予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提高资助比例和金额,补贴经费可一次性拨付给活动举办方。

10.加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对经认定的首购、示范试点项目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三、优化科技金融体系

11.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在园区新发起设立的专注于投资园区早中期创业企业的创投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基金参股,单只基金参股金额最高5000万元。

12.设立领军人才直投基金,对园区领军人才企业或拥有创新技术、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原则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

13.设立园区政策性产业基金,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对重点项目提供股债结合等形式的资金支持。

14.依托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平台,重点支持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对园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单户最高500万元的小额债权融资。

15.设立新兴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单个企业提供最高1亿元的债权融资支持。对金融机构发放或提供保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单个机构的年度补偿额最高200万元。

16.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要求的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融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园区新注册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年度研发费增长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研发补贴(或奖励),每家单位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年。

18.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企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系列奖励。

19.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园区开办众创空间,经认定或评估后给予众创空间房租减免、启动资金、创业辅导奖励等一系列支持。

20.加强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30万元。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给予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一系列支持。

21. 支持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对区域科技创新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建设,视运营和管理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年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22.支持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经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情况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1000万元/年。

 

五、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23.鼓励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面向新兴产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经产业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可给予重点支持。

24.鼓励平台开放共享。对纳入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体系的单位,根据上年度服务收入情况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年。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可给予重点支持。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园区内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给予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向海内外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每家单位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年。

2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知识产权诉讼涉案企业终审胜诉或和解获利,给予每个案件最高1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20万元补贴。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每家单位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次。

27.推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专利微导航,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每家单位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28.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提升园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水平,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七、优化科技创业服务和科学普及事业

29. 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服务,对批准购买的社会化基础服务、应用对接交流服务、创业指导服务、科技业务管理公益性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30.提升园区科技软科学研究水平,对经认定的科普项目、以论文或研究报告为最终研究成果的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31. 加大国际一流创新机构和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在全球智力密集地区设立离岸研发中心和创新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离岸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八、附则

32. 完善科技企业扶持体系,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通过商议、申报、评审等方式认定后给予政策扶持。

33. 规范科技政策兑付流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统一组织实施,分级审核。由各功能区初审后,报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终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评审。

34.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5.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或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原《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1〕3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2号)、《园区管委会关于LED芯片产业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91号)、《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5〕23号)、《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15〕24号)、《苏州工业园区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5〕27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5〕56号)、《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最新图解:

 

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