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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

关于促进东沙湖基金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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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统筹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加快园区金融业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私募投资基金集聚,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东沙湖基金小镇以各类基金集聚为主导,引进包括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兼并收购、产业投资、证券投资等各类私募基金企业以及金融类机构、高端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的全产业链,打造中国基金新高地以及基金产业集聚平台、资本科技对接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私募基金企业:本意见所称私募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等。

金融类机构:本意见所称金融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批准设立的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服务企业。

高端中介服务机构:本意见所称高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或行业知名度的为金融类机构提供资讯、评级、评估、法律、征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发展目标

力争3~5年内,东沙湖基金小镇聚集约500家私募基金企业、100家金融类机构及高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基金规模2000亿,资产管理规模达万亿。

 

二、鼓励发展政策

东沙湖基金小镇(以下简称小镇)内,全面执行国家、江苏省、苏州市有关鼓励基金业发展的政策及以下园区政策。

(一)优先享受园区现有相关扶持政策

入驻东沙湖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企业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优先享受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及历年修订、《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聚集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67号)及历年修订、《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97号)、《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16〕131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园工〔2017〕29号)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享受东沙湖基金小镇扶持政策

对注册在东沙湖基金小镇核心区并按48号文、45号文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企业,可享受以下小镇扶持政策,与园区现有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

1.鼓励私募基金法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入驻小镇。注册在小镇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法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2.5%给予发展奖励;注册在小镇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2%给予发展奖励。

2.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引进项目落户园区。鼓励小镇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支持园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对将基金投资的项目引进园区,且政策兑现时,最近一轮投资时被投项目估值1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人团队累计实际投资该项目金额2%的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单个管理人团队因单个项目投资获得奖励不超500万元。

3.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小镇生态建设。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小镇积极开展项目招商、投融资对接、论坛展会、专项培训、课题研究等各类小镇运营管理服务,对能实质推动小镇生态建设的,经认定,给予相应专项资金支持。

(三)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政府服务

小镇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构建“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的服务体系。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在小镇内拉设专线,为入驻企业设立专门通道,提供快捷审批服务。

税务管理部门对注册在小镇区域内投资人实力雄厚、管理人经验丰富、经营运作规范的优质私募基金企业给予涉税便利化、专属定制服务。

小镇运营管理单位组建专门团队,接受入驻机构委托,为小镇入驻机构提供注册、登记、备案、审批、年检等服务。

(四)在小镇设立园区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

为高效引导和支持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同时支持小镇建设,园区管委会出资100亿元,在小镇设立园区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提到相关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东沙湖基金小镇繁荣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本意见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