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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补充修订《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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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园管【2016】92号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 91号,以下分别简称若干意见和管理办法),为支持中小企业挂牌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进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上市,同时保持政策连续性,现经工委会审议,对若干意见和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通知如下:

一、若干意见第四条新增:

加大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力度,鼓励企业挂牌苏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给予奖励。

二、管理办法第九条新增:

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分层为:优选层、新兴层和孵化层,相应的拟挂牌企业基本条件为:

1.企业依法设立于园区;

2.拟挂牌优选层企业须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详细的挂牌计划,并与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质)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

3.拟挂牌新兴层企业须为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有限公司,与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

4.拟挂牌孵化层企业须为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有限公司,与推荐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

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增:

对每家挂牌苏州股权交易中心优选层的企业奖励60万元,分三年按50万、5万、5万的比例分步兑现;对每家挂牌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新兴层的企业奖励20万元,分三年按10万、5万、5万的比例分步兑现;对每家挂牌苏州股权交易中心孵化层的企业奖励8万元,分三年按4万、2万、2万的比例分步兑现;对获得股权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1%给予奖励,上限10万元。

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内部转层,完成转层后按层级补足奖励差额;挂牌企业转板至股转系统(新三板)、沪深交易所或境外IPO市场,完成转板后按政策一次性补足奖励差额(扣除挂牌股份有限公司50万奖励,其他奖励不在扣除范围)。

对每家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在企业注册地迁入园区且完成工商变更后一次性兑现。

四、本通知以及若干意见和管理办法中上市(挂牌)企业相关政策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